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适用于国际、国内旅行社与住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者之间订立的国内团队旅游服务关系。
国内游服务是指旅行社负责将旅游团或游客从异地送往中国境内除港澳台以外的城市或旅游景点,亲自或委托他人为游客提供交通、餐饮、住宿、游览等服务的旅游服务活动。
2.示范文本由认可的一般条款和条件以及商定的特殊条款和条件组成。“通用条款”是对国内团体旅游活动中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等问题的通用和适用的规定,“专用条款”是双方就旅游者情况、旅游内容安排、争议解决方式等特殊内容所作的补充约定。
3.旅游者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本合同条款,特别是通用条款第2、3、6、6条和专用条款第3条。请标明“合同号”在专用条款中逐页说明;填好表格后,请游客保留原件,旅行社保留复印件。
4.专用条款第二条中的“旅游时间”以自然日为准(0: 00-24: 00),旅行社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告知旅游者旅游开始时间。
旅游者应当保留旅游活动中的相关票据、凭证和资料,以便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和索赔的证据。
北京市旅游局地址:朝阳区建外大街2号,100022。
北京旅行社质量监督管理所的投诉电话:61302。
国家旅游局地址:建国门内大街9号,100740。
国家旅游局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为62731。
6.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也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补充,但变更或补充中含有不合理地减少或免除通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的,仍以通用条款为准。旅游行程和带有团号和出发日期的行程备注都是合同的一部分。合同号:北京国内旅游合同
一般付款
第一条旅游者的权利
(1)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国际和国内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旅游服务。
(二)了解旅行社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如实提供旅游行程和旅游说明,有权要求旅行社告知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等真实情况。
(3)要求旅行社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和旅游行程安排游览并协调相关事宜。
(4)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带团到合法的购物场所进行自愿购物,有权拒绝违反合同约定的购物安排。
(5)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旅游者有权拒绝旅行社推荐的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
(6)尊重个人尊严和民族习惯的权利。
(七)对旅行社服务的监督权。旅游者有权对旅行社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和建议,或者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二条旅游者的义务
(1)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及相关规定。游客在游览过程中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二)不得侵犯他人的权益。旅游者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旅游者应当尊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与团队成员相互尊重、相互帮助;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严禁在景观和建筑物上乱涂乱画,禁止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
(四)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并告知相关情况。游客应提供关于其健康、身份等的真实信息。在报名和行程中,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履行法定程序。
(五)遵守合同,协助旅行社完成旅游服务。旅游者应当保证自己的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积极配合旅行社的服务活动。他们不应强迫旅行社改变旅行团的行程或因个人原因擅自离开旅行团。
(6)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的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游客可以自行选择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旅游期间,他们应保管好自己的行李和贵重物品,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外贸合同样本、维修合同样本、购房合同样本、合资合同样本
(七)旅游过程中与旅行社发生争议,应当在旅游结束后,本着平等原则协商解决或者通过专用条款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解决。旅游者不得以服务质量为由拒绝登机(车、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延误行程、扩大影响和损失,以迫使旅行社接受其条件。
第三条旅行社的权利
(一)核实旅游者提供相关信息的权利。
(二)根据合同向旅游者收取全部旅游费用的权利。
(三)根据合同选择交通工具、酒店、地接社、安排旅游配套服务的权利。
(四)有权拒绝旅游者超出合同的不合理要求。
第四条旅行社的义务
(一)向旅游者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旅行社营业执照。
(二)按照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3)通过网站告知、统一公告等方式,向旅游者提供查阅本合同涉及的国家旅游局相关文件的条件或方式。
(4)出发前,向旅游者提供行程安排和旅游须知,就具体的旅游安排、各项服务标准、注意事项等向旅游者如实陈述。,并且不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书面或者口头宣传,向旅游者推荐人身意外险等保险。
(五)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不得低于《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中确定的标准。
(六)提供的服务符合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服务项目,要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
(七)旅游过程中,不得强迫旅游者购物,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应当征得旅游者同意。
(八)应向旅游者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
第5条差旅费
(1)差旅费包括以下费用:
1.办理文件和手续的费用;2.交通客票费:如遇票价调整,客票费的退补按《合同法》第六十三条执行;3.餐饮住宿费:包括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费餐食;4.团费;旅游服务费:包括地接社服务费和旅行社服务人员服务费。
(2)差旅费不包括以下费用:
1.非合同旅行产生的费用;2.自费项目相关费用;3.自由活动期间的费用;4.游客在行程中发生的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和超重行李费;住宿期间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和酒水费用;人身伤害的医疗费用、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和报酬等。;第(1)项未列出的其他费用。
(3)双方对差旅费另有约定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注明。
第6条旅行程序
除非另有约定,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旅游手续均由旅行社办理。双方约定由旅游者自行办理的,旅游者应当保证自备手续符合旅游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旅游内容的变化
(1)旅行期间,如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导致无法按照约定的路线、交通、住宿等安排继续履行合同的。)或不可归因于旅行社的意外情况(天气变化、道路堵塞、火车延误、重大礼宾活动等)。),旅行社经三分之二以上团队成员同意,可变更相应内容,但团队成员不能达到三分之二多数意见或因紧急情况不能这样做。因变更产生的超额费用由旅游者承担,节省的费用应当返还旅游者。
(二)除前款规定外,旅行社不得单方变更旅游内容。
第八条责任协议
(一)违约责任
1.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一)旅游者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每日按迟延支付费用的0.3%支付违约金。
(二)旅游者因违约、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的行为或者自身疾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由本人承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旅游者因违反国家或地方法律被拘留或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相关责任和费用自行承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旅行社的违约责任
(一)旅行社在办理旅游手续或者旅游过程中,因未妥善保管造成旅游者证件、手续遗失或者损坏,或者因旅行社的过错导致旅行社办理的手续有瑕疵的,旅行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办理手续所需的直接费用和其他应当支付的合理费用;上述行为影响旅游行程的,旅行社还应当赔偿旅游者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因滞留必须支付的费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部分涉及的旅游费用等。
(二)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或者《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确定的标准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进行赔偿。除了满足游客的特殊要求,如果餐饮、住宿、交通等的实际标准。旅游期间提供的费用高于合同约定的,相应增加的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规定以外的因旅行社过错给旅游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由保险公司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保险的规定》按照相关标准予以赔付,旅行社应积极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
(4)旅行社委托的地接社违反本合同的,视为旅行社违约,旅行社应当依据本合同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
()旅行社擅自将旅游者转给其他旅行社的,旅游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原旅行社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旅游者在出发时或出发后得知有擅自拼团行为的,除赔偿损失外,有权要求原旅行社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造成损失发生后,守约方应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但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3)行程前终止的责任。
1.旅游者解除合同的责任
如因旅游者原因终止合同,旅游者:
(一)提前3天(不含)书面通知旅行社,并承担办理证件、手续实际发生的费用。
(2)未提前3天通知旅行社的,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并承担办理证件、手续实际发生的费用。
(三)未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出发,中途未加入的,视为解除合同,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解除责任。
2.旅行社解除合同的责任
如因旅行社原因终止合同,旅行社:
(一)提前3天(不含)书面通知旅游者,并承担办理证件、手续的实际费用。
(2)未提前3天通知旅游者的,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并承担办理证件、手续实际发生的费用。
3.安全终止的责任
如社会动荡、恐怖活动、重大传染病、自然灾害等。发生在旅游线路涉及的城市、景点,可能严重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且双方未能达成变更协议的,双方可以在出发前解除合同,旅游费用在扣除实际费用后返还旅游者。终止方无需承担终止合同的其他责任,但应书面通知对方。
4.双方对通知时间和方式另有约定的,在专用条款中注明。
(4)旅行期间终止的责任
1.旅游者在行程中单方要求解除合同或者主动放弃某个旅游项目的,旅行社有权不退还相应的旅游费用。旅游者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参加旅游项目或乘坐交通工具的,视为自愿放弃。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以双方约定为准。
2.除旅游团队的根本利益外,旅行社不得在旅游过程中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给旅游者造成的实际损失。
(5)免责条款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
2.如果由于火车、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延误或取消,以及第三方的侵权行为等导致旅游者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损害的。,不能归责于旅行社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解决旅游者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
特别条款
游客:
旅行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国内团队旅游的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旅游信息
游客人数为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体健康状况为:
第二条旅游内容和安排
(1)合同报价是以人的行为为基础的。
(2)旅行团编号:(或行前说明)。
(3)总旅行时间为天,包括在途时间。
(4)出发地点和时间:。
(五)返还的地点和时间:。
(6)旅游线路:(主要景点应注明游客实际游览的最小时间)。
(七)成人差旅费为人民币(元)/人,儿童(岁)差旅费为人民币(元)/人,合计人民币。
(八)住宿期间如为单间,住宿差价的解决方式为:
㈨关于差旅费的特别协议:。
(10)差旅费支付方式和时间:。
(11)运输工具:。
(十二)住宿标准:。
(十三)餐饮标准:。
(14)购物安排:购物次数不超过次,主要购物场所类型有。
第三条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转让
(一)旅游者转让合同的方式:出发前,经旅行社书面同意,旅游者可以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旅游者□第三方承担。
(2)旅行社转让合同采用第1种方式。
1.出发前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证不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移到其他旅行社进行组合团,原旅行社应当就本合同内容对旅游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赔偿后,原旅行社可以向受让旅行社追偿。
2.出发前,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可以在保证不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的前提下,将旅游者转到其他旅行社进行组合团。旅游者应当与受让旅行社就专用条款达成新的协议,由受让旅行社对旅游者负责。
第四条。分组排列
(一)报团人数未达到旅游基准时,旅行社应当提前3天(不含)通知旅游者,双方按照以下方式解决:
1.合同终止时,旅行社将一次性向游客退还全部旅游费用。
2.旅行社建议游客转其他旅行社并入团。
3.旅行社建议游客推迟或改变旅游路线。如果游客同意,他们会更改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旅行社返还或游客补足。
4、
(2)旅行社未提前3天通知旅游者的,应当按照通用条款第条的有关规定承担解除合同的责任。
第五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消费者协会等相关部门投诉;协商或投诉不能解决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根据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六条其他协议
游客(签名):旅行社(签名):
居住地:居住地:
电话:电话:
许可证号:签字代表:
签约时间: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