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_ _ _ _
合同号: _ _ _
买家:_ _ _ _
双方同意卖方根据以下条款销售货物,买方购买以下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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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的名称、规格、包装和唛头
(2)数量
│
(3)单价│
(4)总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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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70 ~ 120kg的小捆和/或大捆│卖方有权将买方佣金包括在上述价格的3%以内│。
捆绑00 ~ 1000公斤
│多装还是少装
│黄金%按fob价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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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运时间:
(6)装运港:
(7)目的港:
保险:发票金额的110%由卖方投保。
(9)付款条件:买方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可转让、可分割的分批装运和转运信用证。信用证在中国的中国银行凭装运单据见票即付。
信用证必须在_ _前开立。信用证在装船后15天内有效,在中国到期。
(10)单据:卖方应向议付行提供清洁已装船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如果合同符合if条件,卖方还应提供可转让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11)装运条件:
1)装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
2)货物装运后,卖方应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船名和装运日期。
(12)质量和数量/重量的异议和索赔: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如果买方发现货物的质量和/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属于保险公司和/或船公司的责任,买方可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异议。质量异议应在货物到达目的港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应在货物到达目的港之日起1天内提出。卖方应在收到异议后30天内回复买方。
(13)不可抗力:如果由于不可抗力事故,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是,卖方必须立即用电报通知买方。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通过挂号信向买方提供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相关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
(14)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达成协议,仲裁应在被告国根据被告国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1)备注:
卖方:_ _ _ _ _ _ _(盖章)
代表人:_ _ _ _ _ _ _(签名)
买方:_ _ _ _ _ _ _(盖章)
代表人:_ _ _ _ _ _ _(签名)
签署日期: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