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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2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2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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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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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事宜订立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为甲方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原则及宗旨:
1.勤勉尽责,竭诚服务;
2.及时高效,准确合法;
3.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4.本着防范为主的宗旨,既重视处理当前的法律问题,更注意在甲方日常工作中法律风险的防范。
第二条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服务项目主要有:
一、乙方律师对甲方日常业务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包括:
1.协助甲方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协议、章程等法律文件;
2.解答甲方的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律师建议或者出具法律意见书,提出明确的解决方案,供甲方采用;
3.代理甲方参加诉讼、仲裁和调解;
4.接受委托,代理甲方参加国内外经济、贸易、技术合作项目的谈判、签约工作,进行法律分析、论证,并负责监督合同、协议的全面履行;
5.帮助甲方完善和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合同管理、企业信用风险管理、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6.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
7.协助甲方办理工商登记,商标注册,申报专利,公证、保险,申请银行贷款,进行技术转让等事项;
8.接受甲方委托,开展资信调查和其它法律事实的调查、取证工作;
9.帮助甲方培训法律事务人才,提高业务人员的法律意识;
10.甲方需要的其他法律服务,包括对个人的法律帮助与服务。
二、乙方代理甲方参加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或办理重大非诉法律事务时,双方需另行签署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相关费用。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二条第一款所列法律服务工作;
2.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利益;
3.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展;
4.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乙方对甲方服务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使用完毕后及时返还。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法律顾问工作有关的信息、资料和文件;
2.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法律顾问参加相关的工作会议,提供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的工作条件,并指定专门联系人,进行联络工作;
第五条法律顾问费
双方商定,法律顾问费为每年万元人民币,自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
第六条法律顾问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乙方律师为甲方到外地工作时,所需差旅费;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4-5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
2.乙方因工作失误或延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应对甲方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15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终止法律顾问服务或者违反第三条第4-5项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2.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时,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和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利息;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年(自200x年月日至200年月日止)。
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法律顾问合同。
第十二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首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代表人:代表人:
电话: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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