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纠纷应受合同地域而非专属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域管辖的程序性规定。规定专属管辖不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适用合同纠纷一般属地管辖原则。根据一般属地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施工合同纠纷应受合同地域而非专属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地域管辖的程序性规定。规定专属管辖不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适用合同纠纷一般属地管辖原则。根据一般属地管辖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施工地为合同履行地的,由施工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