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确定,即由被告住所地和施工地法院管辖。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施工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合同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中几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