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保修期是多久?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在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规定的保修期内,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维修、返工或更换,并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在建筑工程中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是落实建筑工程质量责任的重要措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建设部令第80号发布)对这一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施工承包商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施工单位出具质量保证书。保修书应当明确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正常使用条件下的保修范围和最短保修期为:
1)房屋建筑的基础工程、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防渗漏工程5年;
3)加热和冷却系统,有两个加热期和冷却期;
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及装饰工程,2年。
其他工程的保修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工程保修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使用不当或第三方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以及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保修范围。
2.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对于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一般应由施工单位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分析质量问题的原因,确定维修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但当问题严重复杂时,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只要是在保修范围内,施工单位都应首先履行保修义务,不得推诿。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责任方承担。
二、工程合同一定要质量保证金吗?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承包人以银行保函代替预备费的,保函金额不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指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修复建设工程缺陷的资金。
虽然出台了严格的工程质量要求,但相关单位还是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来控制工程质量。因此,在签订工程承包协议时,发包人会向承包人索要一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的3%。工程竣工前已支付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