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情况概述如下:
1.无单位印章,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或无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印章;
2.不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词难以辨认的;
3.提交两份或者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提供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报价,未声明哪个有效的,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各方的联合投标协议不附在联合体投标中;
7.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行贿中标或者以其他欺诈方式投标的;
8.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提供时明显低于标底,且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其报价可能低于其单项成本,拒绝按要求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9.投标文件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建设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或者国务院对其他招标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