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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项目的工程造价都是怎么确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哪几种计价方式

建筑项目的工程造价都是怎么确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哪几种计价方式

建筑工程造价和施工合同如何确定?

工程造价是施工合同的核心问题。在施工合同中,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是非常重要的。工程造价的确定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标准,二是方法。由于我国法律规定不一,部门规章和内部文件众多,现实情况复杂,实践中对确定的标准和方法存在诸多误解。此外,由于施工合同期长、金额大、处理不当,不仅可能使当事人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还可能延误工期,从而引发贷款、购房等一系列经济纠纷,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必须引起重视。

一、正常情况下工程造价的确定

工程造价确定的标准,我国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有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1997年11月,我国《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发包的,对造价的约定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1998年8月,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采用招标方式发包的,中标金额为合同价款。1999年3月,我国《合同法》对此没有规定。实践中,工程项目不同,承包方式不同,也会导致工程造价的确定标准不同,除了中标金额不同。适用的标准如下:1。施工图预算或工程预算加签证;2.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3.工程预算包干;4.建筑平方米总价:5。执行国家工程定额等。各方可以适用这些标准。无论以什么标准确定,合同订立后,如果合同有效,都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处理。实践中经常遇到建设单位为了拿到工程而故意压低工程造价的情况。工程开工后未竣工时,以建设工程定额调整或主要建筑材料涨价为由,要求施工单位支付价格调整款。否则,在提起诉讼之前,不会继续施工。纠纷产生后,部分法院实际上保护了施工单位的请求,判令施工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价款调整。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当事人的约定就是法律,非法定和约定的情形是不可调整的。施工定额不是国家对施工定额的强制性规定,其调整也不是可以调整工程造价的法定情形。因此,工程造价不能相应调整。否则本质上就是保护施工单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当然,有些施工单位为了取得工程承包权,主动降低工程造价,合同签订后,就可以按合同履行。由于各施工单位的劳动程度不同,造成生产能力的差异,这种应认定为正当竞争。还要注意的是,有的合同规定了提前或推迟完工的奖惩条款,有的还很高。根据尊重当事方意愿的原则,这应被视为有效。。

二。设计变更时项目成本的确定

在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设计变更。1983年8月《建筑安装合同条例》第十条曾规定,合同范围以外的设计变更可以调整合同价款。我国《合同法》对此没有作出专门规定。施工合同标的工程的设计变更主要包括:超出原设计标准和规模,增加或减少合同约定的数量;改变项目的性质、数量和规格;改变工程相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改变前一项目的建设时间和顺序;与其他工程变更相关的额外工作。如发生设计变更,工程造价可按以下方法进行调整:1 .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已在合同中,合同价格应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进行变更;2.合同中只有与变更项目类似的价格,可以作为确定变更价格和变更合同费用的参考;3.如果合同中没有适用于或类似于工程变更的价格,承包人应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项目监理单位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任命的履行合同的代表确认后实施。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工程价款变更报告。该变更被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格的变更;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后,未在规定的确认时间内确认的,视为已确认。4.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价格变更的,按照双方确定的争议的约定处理。施工承包人不得改变原工程设计,否则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

三。确定逾期交付的项目成本

工期违约金和逾期交付违约金也是施工合同的重要内容,施工合同大多存在纠纷。还涉及到发货晚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隐蔽工程应当在隐蔽前通知发包人检查。如果发包人未能及时检查,承包人可顺延工程日期”;“因施工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重建。经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后,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的”;“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工程建设停止或延误”。可见,迟交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所以工程造价的确定必须区分迟交的原因,才能准确确定各方的责任。在施工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停水、停电或施工单位无法排除的客观原因而影响施工;有时在施工过程中,增加项目、设计变更或施工单位资金短缺,影响施工进度。如遇上述情况,双方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商不成的,由受委托的定额站或建设银行根据有关部门颁布的工期定额标准审批应顺延的工期,合理顺延工期。这种情况合理延期后,施工单位仍不能按期完工的,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提前完成工程的,按协议或规定进行奖惩。

四。有效合同中半拉动项目成本的确定

有效合同中间发生纠纷,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这时候就涉及到半拉工程的中间计算了。既然合同有效,就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计算。然而,一些合同是“一次总付”合同,而另一些合同缺乏准确的预算。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解决计算中的技术问题,以便于决算人员计算,使计算出的总价符合合同规定。有些是通过以下方法摸索解决的:

计算的直接目的是获得已完成的项目成本占项目总成本的百分比。计算步骤如下:1 .无论是熟悉哪种定额和决算方法,计算者都可以用一些假定的定额,在没有项目“成本”的情况下,计算出已完成项目的“成本”;2.将上述方法得出的两部分“费用”相加,即按照同样的定额得出项目的总“费用”:3。将上述完工项目的“成本”除以总成本,得到完工项目成本占项目总成本的百分比。计算的最终目的是将上述百分比乘以合同规定的费用,即得到已完成工程的实际价格。在不违反规定价格的情况下。需要说明的是,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争议。法院受理后,由于调查取证、委托鉴定、清算、审查等工作,往往停工数月,扩大了损失,也不符合缩短工期、提高基建效益的原则。由于双方存在争议,原承包商无法按规定完成施工。因此,应当责令原承包人撤离现场,即责令双方对现场进行清点,并对已完工的工程留下勘验记录。发包方应邀请另一承包方施工,先恢复生产,再处理发包方与原承包方的争议。

五、无效合同中工程造价的确定

我们应该严格区分处理无效合同的责任。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中当事人对工程造价的约定不能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但承包人确实支付了他的劳动和费用,他的劳动应该得到支付,他的费用应该得到补偿。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用什么标准来计算赔偿金额?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做法是根据国家建设工程定额确定工程造价。我们认为,这不能完全按照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定额》来确定,这对发包方是不公平的,尤其是在工程通过招标承包的情况下。对此,应参照工程定额和合同中当事人对工程造价的约定合理确定。承包人明知发包人无权发包或者违法分包、转包合同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将工程发包给注册、冠名、无证单位或超越等级、范围施工的单位,除承担承包单位相应责任外,工程造价由法律部门审批。对越级施工的单位,按施工单位实际资质等级收取费用,其他费用按国家规定计算;对于超范围施工、挂户、冠名和无证的,工程款应按当地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计算。具体地说,是指施工项目的直接费用,如构件费、机械设备使用费、人工费等。,无论合同有效与否,无论当事人对合同无效是否有过错,其价值都没有改变,只是从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全部转移到新的建设工程中,所以一般应由发包人承担。间接费用,如施工管理费、临时设施费、劳保基金等。,是承包人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应支付的其他费用,它们不直接转入新的工程。所以他们的承担应该根据双方的过错来确定。如果承包方有过错,承包方无权收取。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错大小分担。

六。确定项目成本的方法

确定工程造价的方法主要有四种,一种是当事人约定。这是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当事人约定时,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确定;没有国家规定的,由双方约定标准。1997年11月,我国《建筑法》第18条规定:“建设工程造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是确定工程造价的主要方式。二是招投标确定,有利于提高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有利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建设工程施工,必须进行招标:1。关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能源、交通、邮电、水利、城市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2.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市政工程、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商品房等项目;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类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等项目;4.国家融资项目,包括国家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国家对外贷款或担保筹集的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国家授权投资者融资、国家特许融资;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的贷款,外国政府及其机构的贷款,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的援助资金。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批准或制定。招标活动不受地区和部门限制,不得歧视潜在投标人。但在实践中,一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不经招标直接发包,或者即使招标,合同也没有根据招标内容对工程造价作出明确约定,使招标流于形式。第三,协商确定。由争议双方约定或者由争议双方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四是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以上两种方法往往涉及识别问题。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由法定的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部门鉴定。工程造价的核实由建设银行或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站根据有关建设管理规定进行。目前,一些地区将工程造价的审批委托给设计院等法定评估部门以外的部门。这种委托不符合要求,从而影响证据的使用。因此,委托鉴定应当委托法定的鉴定部门。另外,人民法院要积极组织和配合鉴定部门,因为法院是案件审理的组织者和指挥者,鉴定部门协助法院工作。能否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鉴定,直接关系到每一份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实用性,委托书不能交给鉴定部门。等待结论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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