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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形式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形式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通讯方式召开。实务中,在基金契约中通常对现场方式和通讯方式两种召开方式均作了规定,而且以通讯方式为多。

基金持有人大会是由全体基金单位持有人或委托代表参加。主要讨论有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终止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管理人、延长基金期限、变更基金类型以及召集人认为要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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