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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疫情防控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企业因疫情防控免征增值税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额

2、期末结转至本年利润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外收入——减免税额

贷:本年利润

企业因疫情防控免征的增值税属于国家补助性质的利得,应当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进行核算。营业外收入是指与生产经营过程无直接关系,应列入当期利润的收入,是企业财务成果的组成部分。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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