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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动态

人大动态

天 津 立法引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2020年12月1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内容包括平等就业、劳动合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资福利、工作时间、职业安全健康、社会保险、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等劳动特殊保护、民主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劳务派遣、重大事项的决定等十二个方面。条例中确立了“一函两书”以及沟通、调查监督制度,强化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政府部门劳动监察的有效衔接,增强了监督刚性。此外,为保障基层工会组织能够有效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条例还明确规定,基层工会组织在履行对监督事项依法进行调查、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等职责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请上级工会代为履行。

贵 州 规定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最高罚50万元

2020年12月4日,贵州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贵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提高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以及污染担责的原则。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应当采取符合技术规范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倾倒、堆放、贮存固体废物。条例规定,随意倾倒、丢弃、堆放、抛撒、遺撒生活垃圾及滴漏污水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内蒙古 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

202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不设章节,共42条,进一步压实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责任,明确规定了单位组织、个人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针对土壤污染治理工作成本高、周期长、难度大的问题,条例增加了禁止性和义务性规定,明确了有毒有害废弃物处置的责任主体。这是内蒙古继《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施行后通过的又一部环境保护相关条例,标志着内蒙古自治区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全面步入法治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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