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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族契看朝鲜时代的宗族组织化

从族契看朝鲜时代的宗族组织化

提 要:朝鲜时代与明清两朝都是在16世纪即明朝嘉靖、朝鲜明宗年间大规模普及乡约的,随后明朝出现族规,朝鲜产生族契。乡约的普及与族契的产生,造成宗族乡约化。族会思想与实践即族会普及化,也促使族契的出现与宗族凝聚力的加强。族契与族规有很多共同点,族契实为族规。朝鲜祠祭似乎不发达,祭祖主要是在祖墓,因此墓祭兴盛,族契多是通过墓祭祖先进行族会。朝鲜族契也有大量关于婚丧方面的要求,一般属于互助,不同于明朝族规强调礼仪。明朝的族长设立普遍,有关制度较为完善,朝鲜则以设立门长为主,职责要求较为疏略。特别是是明清族规一般收录在族谱当中,并在宗祠中使用,涉及范围较广,教化作用较强,作为宗族规范较为严密。而朝鲜族契一般独立存在,主要为了进行族会,即宗族聚会,内容多是规范族人春秋墓祭与婚丧互助,比较实用。造成这种区别的原因,或许是朝鲜时代族契在形式上更接近乡约,而明清族规则从更广阔的宗族建设与社会秩序立意。

关键词:族契;族规;宗族;朝鲜;乡约;族会

DOI: 10.16758/j.cnki.1004-9371.2017.02.009

前 言

朝鲜时代(1392—1910年)与中国的明清两朝(1368—1911年)在时间上大致同期,这一时期两国都普及了宗族组织,留下了大量的族谱。我研究过明清时期的宗族与族谱,1也探讨了朝鲜时代的族谱和宗族,2希望将两国作比较研究。

翻开两国的族谱,会发现这样一个不同之处:朝鲜时代族谱的名称一般称之为“世谱”,名副其实,记载的内容基本是世系;明清两朝的族谱,有相当的部分除了世系之外,还有族规家训

方面的内容,特别是族规记载了宗族制度规定,显示出宗族之谱的特色。

为何朝鲜时代的族谱基本没有关于宗族制度方面的族规等内容呢?这与朝鲜时代普及乡约制度有密切关系,朝鲜时代的族规其实以族契的形式存在。朝鲜时代族谱与明清族谱的不同,反映了两国宗族制度的差异,而此种差异却是两国宗族组织化共同道路产生的同中有异现象。朝鲜时代的族契是普及乡约的产物。我看到两种资料集搜集整理了族契,即《岭南乡约资料集成》、1《朝鲜时代社会史研究史料丛书》。2前者的资料基本来源于文集中有关乡约的序、跋、记,按照地域的郡别排印;后者则按照资料内容分类影印,资料为单行本。两者的文献正好可以互相补充,两部书都有解题说明,可以帮助我们认识乡约与族契。

乡约是在地士族为乡村自治统治下层人民的措施,按照儒家伦理进行的正风俗活动。《岭南乡约资料集成》的《解说篇》指出,乡约类资料包扩乡约契、乡案、乡规、洞约、洞契、洞案以及族契、约束条目等等,并具体论述了16世纪在地士族的乡约实施、壬乱之后的洞约与乡约、朝鲜后期的乡约、乡约实施的限界等问题,注意到16世纪《温溪洞契》的同族性质。《朝鲜时代社会史研究史料丛书》的《解题》解释族契为父系血缘的同族规约,族契的名称还有宗契、门中契、宗约、花树契等,族契的功用在于护墓、享先、收族、讲睦。该书收录族契13种,并对门会、宗契的事例略作了说明。

我想,族契对于宗族的重要性不仅在于自治

性的教化上,而且在于将宗族组织起来,即使宗族组织化,其组织原理的由来研究还不充分,特别是缺乏与中国的比较研究。下面试以上述两部资料集为主,结合文集以及郑炳浣《韩国族谱旧谱序集》中的有关资料,从族契的角度就朝鲜时代的宗族组织化问题探讨,请读者不吝赐教。

一、宗族乡约化:乡约普及与族契产生

朝鲜时代与明清两朝都是在16世纪即明朝嘉靖、朝鲜明宗年间大规模普及乡约的,随后明朝出现族规,朝鲜产生族契。

(一)明朝的乡约普及与族规的出现

乡约制度来源于宋代的学者蓝田吕氏。北宋神宗熙宁九年(1076年)陕西蓝田吕大钧兄弟制定了《蓝田吕氏乡约》,推行于所在乡里。3南宋时著名学者朱熹修订《吕氏乡约》,朱熹《增

损吕氏乡约》更加简明扼要。宋元时代,地方上实践乡约的只有个别事例。

明朝是大力推行乡约的时代,明太祖朱元璋以《教民榜文》进行民间教化。《教民榜文》包括宣讲六谕:“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嘉靖以前,民间以及地方官已有尝试吕氏乡约的一些事例。特别是著名学者、官员王阳明在南赣的乡约实践,有力地推动了明朝实行乡约。嘉靖初年,一些地方官为了移风易俗和加强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强化推行乡约制度,为形成明廷乡约令奠定了社会舆论和社会实践的基础。洪武之后再一次全國性要求宣讲圣谕六言,是明朝于嘉靖八年(1529年)根据兵部左侍郎王廷相(1474—1544年)的奏议作出的。反映了当时士大夫维护社会秩序的主张,因此这一规定的出台,推动了各地普遍性的乡约活动。4

明代特别是嘉靖万历时期,浙江、江苏、江西、安徽聚族而居的一些府、县,甚至山东、山西的北方地方官在推行乡约的过程中,尝试将乡约与宗族结合起来,在宗族设立约长,宣讲圣谕,把宗族纳入到乡约系统。拙著《明代宗族组织化研究》(故宫出版社2012年版)记载了这些事例,可参见表一。官府在宗族推行乡约,也得到宗族的认同,一些宗族甚至主动在族中实行乡约。下面的表二就是事例。

表二所示,尽管正德年间徽州已经出现了“祠规”,但宗族规范的大量出现是在嘉靖以降的明后期。这些规范是随着明朝官府推行乡约而出现的,在表二的17个事例中,表示以“家”为单位的“家规”、“家法”各1例,其余都是以 “宗”、“族”、“祠”即宗族为单位的。宗族规范的名称,主要

有两类:一类是“规”,有4例“祠规”、1例“宗法规条”,其中两例是大宗祠和统宗祠的,反映出宗族制度的发展;另一类是“约”,有“宗约”4例、“族约”2例,“祠约”1例,明显地打上了“乡约”的印记。此外,还有2例“宗范”,1例宗会约。宗族制定规约的同时,也加强了组织建设,在族内设置乡约系统管理族人,或者强化族长、宗子系统并乡约化。明后期乡约化的宗族,活动的特点是宣讲圣谕六言,加强对族人的教化。总之,一般来说,明后期由祖先界定出来具有父系继嗣关系的血缘群体的宗族,被功能化为社会团体,功能化是通过组织化实现的,组织化的标志是以推行乡约为契机制定规约、设立宗族首领、进行宣讲教化活动,并以建祠修谱增强宗族的凝聚力。因此,宗族组织化、制度化的实质是宗族的乡约化,宗族组织的政治功能强化。

嘉靖以前宗族组织化形式比较具有多样性,也就是不太定型。比较共同的是多强调宋儒如张载宗子法、吕氏乡约、程颐宗会、朱熹《家礼》对宗族建设的指导性。嘉靖以降明朝大规模推行乡约制度后,宗族的组织化主要采取乡约化的形式,宗族的乡约化在各地均有发生,而且程度加深,宗族乡约化全面展开。明代的宗族乡约化,相当程度上也是官府与宗族在维持基层社会秩序方面的共识,即互相依托、互相支持,促使宗族組织化,由此也就促进了官府与宗族的互动关系。1

明代宗族组织的发展,也表现在族规的兴起。我搜集到安徽、江苏、江西、浙江、山东、山西6省13个宗族的18例族规,为了从总体上说明明代族规的特点,请看表三。

由表三可知,以上18例除了休宁陪郭程氏成化、弘治是所定规约、会约、合同外,其余15例大致是在嘉靖以后订立或修订的,尤以嘉靖、万历时为多。规范名称中,规范3例,会约1例,合同1例,家规3例,祠规、宗范各2例,宗规3例,宗仪、家训、世训、谕族文各1例。值得注意,以各种“规”为多,家规、祠规与宗规共计8例;带有祠堂约束族人的“祠规”有3例;表示宗族性质的带有“宗”字的规范“宗规”、“宗仪”、“宗范”6例。明代以前家族规范多以“家训”命名,除个别义门宗族外,一般宗族制定族规者很少,而上述新名称的大量出现表明,以往主要针对家庭的劝诱性质的训语,至明代中后期演变为主要针对宗族的规约,嘉靖、万历之际族规的出现是宗族发展并组织化与制度化的产物。

从明代族规的特点可以看到:明代中期的宗族规约如休宁陪郭程氏,宗族建设较多地同传统的墓祭、社祭结合在一起。而明后期新出现的族规则表现出较强的乡约、教化的政治色彩,与宗祠大量出现的潮流一致,是宗族发展的又一产物。

宗族申请地方政府批准族规主要出现在嘉靖、万历时期,这是宗族强化对族人管理的年代,宗族首领为了更有力地控制族人,请求政府支持,政府既把族规视为政权的补充也为了监控宗族,政权与族权的互动关系加强,并在相当大地程度上联手。2

(二)朝鲜时代的乡约普及与族契的出现

关于朝鲜时代推行乡约的情况,朴馨德(1731—1815年)概括道:“乡之有约,古也。《蓝田吕氏乡约》有四条而朱夫子增损之,退溪先生酌古今之宜而更定条目,栗谷先生参烦简之道而更为条约。中宗十二年,以金仁范上疏设施于各道。明宗元年,以风俗浇薄特为下教,俾穷乡僻巷无不周知。”3可见中国的乡约制度,受到朝鲜著名学者退溪李滉、栗谷李珥的重视并改定,朝鲜王朝在16世纪前期的1517年(中宗十二

年)、1546年(明宗元年)向全国推行。1乡约制度旨在将乡村基层社会的民众组织起来进行教化,移风易俗,在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地域社会推行乡约,乡约需要借助宗族推行,于是宗族与乡约结合,造成宗族组织化。

16世纪中叶,在明宗颁布乡约令之后,李滉首先在地方上进行了乡约实践,在地缘结合的乡村社会中,包括了血缘结合的内容。李滉于1556年(嘉靖三十五年,明宗十一年)在家乡安东郡礼安县温溪里拟就《乡立约条》32款,人称“退溪乡约”、“礼安乡约”。该约条依据朱子《增损吕氏乡约》四纲目中“过失相规”制定的罚条,分为上罚、中罚、下罚三类。李滉同时于1554年(嘉靖三十三年,明宗九年)制定了《温溪洞契》,参与该契的以李姓为主。还有琴、吴、金、蔡、任、朴、权、徐等与李姓聚居在一起有姻亲关系的内外子孙共同体。《温溪洞中亲契立议叙》记载了这一情形:

我诸族或以内外之亲,或以联姻之故,共处一里之中,连门而居,接畔而耕,起居出入,罔不与同源派未远,义分甚密,其于睦婣之修,尤不可不尽其道也……今我诸族用是为惧,相与立为契约,以修吉凶庆吊之礼,又以其欢好之情,不可徒然。故每年春秋各一次为会,而讲信庶几,当务为急,情义相孚,不失其本然之亲也。第虑诸族计活或疏,丰约不齐,而人事多端,若欲每事皆责其相周,则诚恐财力不退,及为所困,亦非久行之道。今只取吉凶中大事若干条,立约如左,其讲信之事亦务从简易,并录于后,须一一遵守施行。其不在约条而事有关众力所能及者,族中临时议处,要使之有益无弊,期于永久而不替也。凡我族中诸人,盍相与勉之哉。1

可见温溪洞“诸族”聚族而居,具有“内外之亲”或“联姻”的关系,所立洞契属于“亲契”,即族契。该契分为吉事、凶事、讲信三类。具体规定吉事的婚姻、科名,要赞助“白米五升,鸡雉中一首”;遇到凶事,赞助“米太割五升,常纸一卷收合,各出壮丁二名,二日服役,空石三叶,藁索四十把,盖草二十把。”所谓讲信,即每年踏青、重九讲会,如有故临时进退,则出“酒白米各五升,肉价二斗”;无故不参者,“酒二壶,鸡二首”。《温溪洞契》此后多次修订完善,后世子孙李家淳评论说:“昔我先租退溪先生,尝立乡约以风乡人,又议定温溪亲契以励一里……(亲契)本之以孝悌忠信,施之以睦姻任恤,壹是乡约条例之遗。”2可见温溪亲契本之于乡约条例,又与“乡约以风乡人”有所区别,是“以励一里”的,原因在于乡人是地缘关系,而里即洞是以血缘关系为主的。因此,洞契具有血缘性,往往属于族契。族契是受乡约影响而出现的。

当时安东郡便有模仿推行乡约的。琴兰秀(1530—1604年)《族契立议后识》说:

洞中族契立议,亦退溪先生于温溪洞中所立之约也。其于婣睦之道情义兼尽,而吾洞中所居,几至数三十员,皆亲戚,连门接畔与温溪大叚相似,故取以传录,遵守施行验焉。其于吉凶庆吊讲会之类,举以条列;而无违约戒罚之条,故分轻重别录于后。3

琴氏制定了《戒罚条目》,内容有损徒,包括:定罚不行、谋害族中;有重罚,包括:凌蔑长上、庸言相诘;中罚,包括:留上擅用、违令不从;轻罚,包括:所任不能、无缘不参。琴兰秀还在《洞中约条小识》指出:

乡立约条与洞中族契,皆是良法美意,而自变乱以后,人心日益淆薄,不可以刑杖笞罚而为劝惩也。故兰秀于夫浦洞中别立约条,因人情以导之。下人贱隶,名分虽殊,同受天命之性,则岂可鄙夷而不为之劝诱,同归于至善之地乎。是用分上下别立条列如左。

可见此《洞中约条》约束洞人与“下人贱隶”两类人。琴兰秀对《约条》做了说明:“乡立约条,洞族契中上下通行最切者抄录。”即“洞族契”采纳的《约条》部分。具体内容分为三部分:一是上下通行事,即顺于父母,友于兄弟,和邻睦族,戒勿呈诉争讼,戒勿割耕占畔,戒勿沟渠曲防,戒勿起伐禁陈山林;二是下人劝惩事,包括少遇长必敬而行礼,少壮者必代长者负戴,侪辈相敬勿相斗诘,男女有别勿相偷窃,女人勃溪斗诘者(涉及男女两性的这两条,要求“洞中佥议治罪”),奴婢横逆不顺者;三是最后的制度建设,共四条:

一洞内品官中定都监一员、有司一员,下人中定约长一人、色掌一人,劝诱纠检事;

一春秋上下同日而会,品官为一厅,乡吏为一厅,下人为一厅,而下人则男女皆会,男左女右,各行礼数,上下同讲和睦之道事;

一从顺洞约、忠信良善德行卓异者,洞中告乡所,乡所报官司,官司报使褒赏,俾今观感事;

一违逆洞约而不顺者定罚,定罚而不行不悛者勿与同参,使之孤立,甚则洞中报官司治罪,俾令惩戒事。4

此《洞中约条》即洞中族契,族人被组织起来,品

官中设都监、有司,下人中定约长、色掌,劝诱纠检;春秋聚会;顺从洞约逐级上报乡所、官司褒赏;违逆洞约定罚,进行孤立甚至报官司治罪。

安东郡还有一个族契事例。李庭桧(1542—1612年)《族契完议》说:

族契之设,本为修睦及吉凶相助之义也。契中之人既皆族党,又同乡井,平常之日既无以相聚欢好,及其吉凶又无相恤,岂厚仁睦族之道哉。兹立条约,具列于后,终始一心,其永勿替。1

该族具体订立“修睦及吉凶相助”11条以及重罚、中罚、轻罚的内容。其中第一条规定春秋设宴,第二条规定设立“有司二员一年相递”,可见宗族被组织化。

退溪的乡约在义城郡也有模仿者。申元缘(1516—1576年)《书乡约后》说:往岁在陶山见退溪手定乡约,归而告柳希潜议修乡约,取吕氏四条为纲,以陶山所编罚目附其下,凡罚有三等,等各有目,总三十余条。2可知柳希潜议修乡约取法《吕氏乡约》而模仿退溪约条。顺便提到,柳希潜属于著名的大族文化柳氏,主持了该族的嘉靖谱,留下了他制定的《凡例》,热心宗族建设。

此后的类似者,有金忠善(1571—1642年)订立的《内外子孙及同里人约条》,共计15条,同样也是“惟愿吾内外子孙与他姓之共井者”遵守,3即里中为本族内外子孙与他姓构成,属于族契。

除了同里一洞的族契之外,还有跨地域的“同宗契”。月城郡郑克后(1577—1658年)《三邑同宗契节目》记载,五代祖以来该族分迁,“因念高祖子孙之分居三邑者,并冠童几至数十百”,设为同宗之契,以奉先省墓聚族讲睦,昏姻丧葬赙物相助。订立条目10项,主要内容祭祖聚会,第一条说:“三邑同宗各定有司一员,凡族中诸事句管”。这是主要的组织形式。第二条规定:“三年之内,一年则省墓于永川,一年则省墓于兴海,一年则谒庙于庆州;墓祭则或春或秋,家庙则因其时享,有司先期通告咸聚,省谒之后,因以讲睦”。4省墓、谒庙是主要活动。

金集(1574—1656年)讲到本族的门契:“吾宗世著雍睦,久为乡里模范,固无事于契也。洎今宗族众多,终窭且贫,敦睦之义虽不坠其旧,而赒丧之节或不能如意,不佞常病之,尝悉属门亲之居里者,略仿俗例而修契焉。”5这个“祖考以下内外孙三十余人”的门契,是为了敦睦近亲而设,有具体规约数十条。因是“仿俗例而修契”,说明修契已经成俗。玉山张氏的张显光于1601年作《族契重修序》,谈到该族有古契即同姓契,由族祖进士公与显光之父所作,以维持宗族的合聚之道,凡在案契者三十余人。壬辰乱后该契停顿,张显光于是与族老议复族契,并增加外属。他说“契者合也”,可见族契是为了合族。张显光为小宗,该族契以进士公之孙光翰及大宗之胤乃范为“修契有司”,并制定了26条具体规定要求族众遵守。6自16世纪后期以来,该族的士大夫一直致力于组织宗族,以大小宗的结构合聚宗族讲约而组织化。

张氏重修族契的1601年是宣祖三十四年,宣祖朝也是大力推行教化的时代。据时人说:“我宣庙大王大振教化,乡党州闾无不修契,而民俗归厚矣。”李氏世居上枝,同居者三四十人,皆不出缌功之亲。1602年(万历壬寅年)实行乡约:“始修契,以为婚丧相顾之规,实仿范文正义仓之式也。”三十多年后,由于立契的长老相继去世,“于是诸宗咸用奋发,更修旧约,不失乎先世之定规,略有所变通,以便于今日之势。”71638年所作《上枝乡约序》反映的是宗族实行乡约的情形。

设立族契的事例还有:朴廷磻(1541—1611年)的宗族在1610年订立同门契,有“约束”16条,处理门内事物;8高阳朴氏立门中契,行乡约合族;1阳川许氏恢复万历时所设族契;21607年张氏结同宗之契,为约文,立科条,推行乡约内容;3金氏恢复早在1591年设立后因战乱停止的族契,若干人员“作为一帖,列书姓名,以修旧契,返薄而还淳。”4

18—19世纪设立族契在继续。1777年尚州朴氏设立族契,直接采纳《吕氏乡约》。5李炳憙(1859—?年)《宗约序》阐述了蓝田吕氏以及朱熹增损《乡约》的思想,宣示该约说:“约恶乎作,所以约吾宗也。宗曷为约,将以敦友睦之义而申劝戒之道也。若之何不于乡而独于宗乎?曰力有所不逮也。”6这是宗约受乡约影响的典型事例。

总而言之,自16世纪中叶后,朝鲜王朝大力推

行乡约,乡约进入宗族,于是宗族制定族契(包含宗契、门契等),对族人进行道德要求和组织建设,宗族乡约化,族契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二、族会普及化:族契与宗族凝聚力的加强

朝鲜时代族契的产生以及宗族组织化,也是族会思想与实践的产物,不過长期以来此点未引起研究者充分注意。

族会的思想产生于宋代著名学者程颐。程颐主张:“凡人家法,须令每有族人远来,则为一会以合族,虽无事,亦当每月为之。古人有花树韦家宗会法,可取也。然族人每有吉凶嫁娶之类,更须相与为礼,使骨肉之意常相通。骨肉日疏者,只为不相见,情不相接尔。”7这个“宗会法”,即“合族”法,主张“族人远来,则为一会”,无事每月为之。因其取法“花树韦家”,故后世称族契为“花树契”,族会为“花树会”。此法虽说是“家法”,引起约束族人,故“家”之含义实为族,是宗族之家。

十六七世纪朝鲜昌宁成氏已经实行过宗会,成文浚(1559—1626年)所作《昌宁成氏宗会法式》说:“唐韦氏有花树会以合族,而程叔子善之,以为可法。”8赵氏也于1618年(万历四十六年)设立宗会,设立族会的还有西原郑氏。9由于朱熹、吕祖谦所编《近思录》收录了上述程颐关于族会的主张,10使得族会的思想进一

步传播。朝鲜人李中洙指出:“晦庵朱夫子编《近思录·制度章》,特采程叔子《外书》中花树韦家宗会法可取之训,系之于‘收宗族厚风俗之下,以明夫亲爱敦睦之风在乎收族,收族之道必于宗子而管摄,俾之支不忘本,本以庇支,其意顾不重大欤。”11可见朱熹将宗会法作为重建宗族制度强调的合族手段,引起了朝鲜人的注意。

南宋著名学者吕祖谦(1137—1181年)也致力于制定“规约”。1168年(乾道四年)推广宗会法,他说:

凡预此集者,以孝弟忠信为本,其不顺于父母、不友于兄弟、不睦于宗族、不诚于朋友,言行相反,文过遂非者,不在此位;既预集而或犯,同志者规之;规之不可,责之;责之不可,告于众而共勉之;终不悛者,除其籍。12

不仅如此,淳熙八年(1181年)吕祖谦临终之前制定《宗法条目》,列出族长的事务范围:祭祀、忌日、省坟、婚嫁、生字、租赋、家塾、合族、宾客、庆吊、送终、会计、规矩,为宗族建设提供了具体的样式。1朝鲜时代郑重器(1685—1757年)制定《义契约文》,强调说:

今吾之契以本宗而不混外姓,专昵亲而不并疎支,诚以为祭设故也。非但为吾祭也,实以合吾族也。合族之道有本焉,岂但为吉凶相助而已耶。必也居处相聚,出入相随,疾病相扶持,患难相奔走,忧乐焉共之,死生焉同之,一门无异议,众族无二心。然后方可谓尽合族之道,而实吾辈立契之第一义也。

文中还说今后要:“举行规例,则当俟头绪稍备,一依吕东莱《宗法条目》,而禀诸父斟酌。”2可见吕祖谦宗族建设思想的影响力。再如李元祯(1622—1680年)说其宗族:“乃于乡约之外别设洞契,申明约誓,列书姓名,略仿吕氏之节目,参以旧案之规例。”3该洞契受到了吕氏的影响。

17世纪随着宗族的组织化,朝鲜宗族出现了不小的变化。如修谱成为宗族组织的事情,17世纪以前的朝鲜族谱名称多称世谱,已出现族谱的名称,17世纪又出现了“宗谱”的用法,修谱与立宗的关系受到重视,开始区分大小宗,出现了宗长。特别是墓祀、族会是宗族活动的重要形式,编修族谱也往往在此时商定。朝鲜有墓祭祖先的传统,1617年的资料记载,金氏宗族有高庵寺守墓,“使禁樵伐,又录其什物、米谷、田畴之数,备四时祭祀之用,铁券而藏之,欲示于永永奉先垂后之意。吁其至矣,二百年来遵守不失。”4据此,大约自1410年代即朝鲜初期该族就有佛寺守墓,藏有宗族文献,负责祭祖事务。该寺有“墓祭四时之田”,寺虽因壬辰之乱而受破坏,但在1617年(万历丁巳)以后不断恢复。“设庵之举本为先也”,1633年(癸酉)大会祭新修宗定宗族文件,“元本则藏宗家,余分诸派”。5

墓祭是组织宗族的基本形式。617世纪初宣城金氏进行宗族建设,于1607年(万历三十五年,丁未)订立《门会录》8条:

一有司一年相递;

一族会春三月、秋九月设行,各持壶果;

一族会时无紧故不参者,苔奴三十;

一族中或有不睦之事,聚会日随其轻重论罚;

一族中各以义理相饬,违者亦相责,改行而后止;

一池洞、黄鸟洞先祖墓所各岁一置奠,族中四人,定有司两处各二人,自备壶果,每年秋夕躬自奠拜,如有不能之事,族中元有司审察,族会时告于坐中致罚;

一族会时点心,则有司从略,自备设行;

一族中人员有婚丧,则有司出回文从略,扶助水火盗贼亦如之,丧事则米三升、太二升,婚事则鸡□中一首,有司前期出回文收合,送于本家,如或各员中不奉行者,族会日各别致罚。7

其中规定今后每年春三月、秋九月墓祭时举行门会——族会,由“有司”负责,对族人不睦之事处置,帮助族人的婚丧之事。该族会维持了七年。

值得注意,宗族会议也见诸于墓祀之外。8

18世纪的朝鲜宗族制度也有一些新变化,族契进一步普及,成为合族的重要手段。9

族会也更加普及。强调宗族聚会的睦族功能,1766年,东阳申氏赍钱米约日赴会于尚州之金龙寺,宗族来会者总六十余人,宾客三十人,该族认为“其事即韦家花树会故事,其意即苏氏族谱亭遗意也。”订立《约条》7款,主要内容是:“凡我族党,每岁辄一期会于某所,叙讨情话,笃守敦谊,而饮食支供不计丰薄者。”10强调尊卑有序、同族吉凶相救相护。骊阳陈氏、河东郑氏、杞溪俞氏三例说明花树之会成为宗族会议的代称。宗会往往借助墓祭进行。1

门长作用增强,显示出宗族组织化的进展。1777年尚州朴氏设立族契,认为合族结契:“上而护墓享先之节,下而收族讲睦之法,俱在于是。”立议75条,甚为详细。门长管理宗族的作用明显,如规定:“山直守护,先墓所任既重,人虽卑贱,不可轻忽,或有罪过,不当各自笞治,小则告于门长而治之,大则发文齐会、痛绳其罪事。”又如:“祭之前日,公员直月,诸色掌会于门长分定执事。”2

沈氏则是具有大小宗宗契之族。1796年的沈氏《宗契完议》指出:“吾宗之同祖青城伯诸宗,已有大宗稧,幾系守护先山时节,享祀之节,财力有裕,节目完备,令人为钦叹者,惟吾宗同祖良惠公诸宗独无稧焉,亦岂非诸宗之羞乎。”于是订立《宗稧节目》27条。规定:“稧会每年三月二十二日、九月二十五日,佥员各持壶果来会,墓山守护之事,享祀备行之节,取议讲正,兼为敦宗睦亲之谊。”3

19世纪及20世纪初年,宗族活动往往借助宗约、宗契、门案的形式进行。宗族契案旨在通过保证祭祖、聚会、行为规范以及互助,加强凝聚力,它在朝鲜晚期的普及,成为宗族制度完善的重要标志。4

徐永坤(1831—1913年)《族契序》讲到本族设族契行族会的理由:

不聚则情不接,情不接则睦安从生,此古人花树会之所以作也,愿与略个吾宗月朔以会,叙尽情欢之余,讲论义理礼法。至于营家济业治田之事,婚姻丧祭制用之度,皆可详论剧谈。如或有怠慢不率者,相警励愈至,期无睽越,不至于败门噬宗,则方可为敦厚之族,而抑岂非外御之道乎。5

该族强调首先进行族会,然后筹划族内事宜。

1904年金海金氏订立花树契,立意来自于宋代儒家的主张:

古有韦氏厚于族,而世称花树家,至今为羡传,而是契之以花树名者,盖取此义也。吾金自罗丽以来,阅千岁之久,降百叶之繁,而枝分瓜列,成族成宗,然遍处各境,会合未易,有面目之不曾识、字号之不相闻、而既乏吕东莱《宗法条目》,又无范文正义庄田宅,为吾宗一大欠事……韦氏合宗之道,而实今日立契之第一义也。6

总之,族会是朝鲜时代宗族制度的重要形式,它在一定程度上承袭了古老的习俗,同时在宋儒宗会法的深刻影响下进一步普及并发生变异,成为宗族组织化的一环。族会通过每年春秋等时候的定期聚会,保证祭祖的实现以及族人的联系,促成宗族共同体的形成,以婚丧互助等增进宗族的凝聚力,对族人伦理道德以及行为加以约束,建立宗族内部以及乡里的社会秩序。

余论:族契与族规的比较

以上论述了朝鲜族契产生于乡约的影響以及族契促进族会的功用,下面我们将族契与明朝族规做一简单比较。

族契与族规有很多共同点,族契实为族规。先从产生的时间看。朝鲜的族契出现于16世纪后期的安东地区,早期的族契有李滉于1554年制定的《温溪洞契》,以及当时安东模仿者琴氏、李氏的《族契》;明朝的族规出现于嘉靖、万历时期,也是在16世纪后期。再从产生的背景看,朝鲜族契与明朝族规的产生都是以国家与士大夫推行乡约为背景的。第三,从产生的思想来源看,都来源于宋代儒家学者重建社会秩序特别是宗族建设的主张,宋儒重建社会秩序的主张,要点是教化乡里、控制基层社会。将社会组织起来的办法主要有两个层面,一是推广乡里,

组织乡约;二是推广族会,组织宗族。吕氏“乡约”和程氏“宗(族)会”影响深远。第四,从产生的作用看,乡村社会是地缘与血缘是相结合的,因此乡约与族会并无绝对的界限,宗族乡约化,族会普及化,导致宗族组织化,乡族结构得以强化。

如果从族契与族规的内容进行比较,相似、相异之处均有。明后期新出现的族规从形成的特点来看,也可以分为几种类型:一种是统宗祠规,如休宁范氏,在更大的范围内约束族人;另一种是按照“圣谕六条”制定的;还有一种为结合乡约制度所定的;为了移风易俗而制定族规也是一种形式。当然以上划分的类型有交叉的情况。朝鲜族契也宗契、门契的区分,有的与乡约结合紧密,有的专注于宗族事务。

关于明代族规的内容,我们首先将具体条款有题目的列出,以使大家有一个整体印象。呈坎罗氏《宗仪》8条:妥神灵、严非族、戒妾婚、勉右文、敦本业、勖长厚、警入祀、议综理,祠祭与职业要求较多。太平《崔氏家规》首列“圣谕六训”,接着分励臣节、尽子道、正夫纲、和兄弟、择交游、端习尚、劝向学、严坟禁、崇俭约、辨尊卑、别嫌疑、急征赋、族礼诸条,侧重于伦理道德规范。武峰吴氏《族谱规约》,分辑谱、得姓、五服、继嗣、出赘、周急、睦族、藏谱八篇,内容偏重于宗族事务。19世纪20世纪之交朝鲜徐氏定立的族契,其所立13条训戒,内容包括:事亲、奉祭、奉公、居家、学文、生财、行止、接人、游闲、戏谑、饮酒、奢靡、杂技方面的劝导与禁诫,1如果与明清时期的中国族规相比较,非常相似。不过朝鲜的约条套具体事务较多,伦理层面的训诫较少,而且一般条目没有题目。

其次,我们对明代具体条款没有题目的族规加以归类分析,这类族规一般来说条目较多。大致上明代族规的内容集中在三个方面,显示出时代的特点:一是伴随宗祠建设,族规偏重祭祖方面的规定;二是普及朱熹《家礼》冠婚丧祭四礼的仪节,以移风易俗;三是赋予族长管理族人的权力,使宗族组织化。朝鲜的族契的约条大致上也可以分为上述三类,但是其中内容有所不同:朝鲜祠祭似乎不发达,祭祖主要是在祖墓,因此墓祭兴盛,族契多是通过墓祭祖先进行族会。朝鲜族契也大量关于婚丧方面的要求,多属于互助,不同于明朝族规强调礼仪。明朝的族长设立普遍,有关制度较为完善,朝鲜则以设立门长为主,职责要求较为疏略。

如果说朝鲜族契与明清族规最大的区别,我想大概是明清族规一般收录在族谱当中,并在宗祠中使用,涉及范围较广,教化作用较强,作为宗族规范较为严密。而朝鲜族契一般独立存在,主要为了进行族会,即宗族聚会,内容多是规范族人春秋墓祭与婚丧互助,比较实用。造成这种区别的原因,或许是朝鲜时代族契在形式上更接近乡约,而明清族规则从更广阔的宗族建设与社会秩序立意。

16世纪中后期明朝与朝鲜王朝的宗族发展史表明,两国走了相同的历史道路。明清宗族形成了以祠堂族长为核心的族权,与之相连接的制度要素还有族谱、族田、族学。朝鲜的宗族制度无疑也具有上述各种要素以及族权表达的形式,但似乎宗族制度诸要素的连接没有明清宗族紧密,这或许是两国宗族制度的同中有异之处吧。

[作者常建华(1957年—),南开大学中国社会史研究中心、历史学院教授,天津,300071]

[收稿日期:2016年11月8日]

(责任编辑: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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