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申
刘某在县里的水泵厂上班,平常都骑摩托车上下班。最近,他花了十多万元买了辆轿车,并在保险公司办理了交强险。从此,刘某就开车上下班了。
一个普通工人开车上下班,如今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用刘某的话说:“开小车上下班,这证明咱老百姓的生活‘芝麻开花节节高啊!”
刘某有个同村好友,两人自幼一起玩耍长大。朋友在纺织厂上班,纺织厂与水泵厂之间相隔一公里。原本朋友和刘某一起骑摩托车上下班,自打刘某买了汽车,他索性把摩托车扔在家里,搭乘刘某的“顺风车”。这样一来,刘某接送朋友上下班要多走一段路。
时间久了,朋友觉得天天蹭车挺不好意思的,就对刘某说:“哥们儿,虽说咱俩关系铁,可天天搭你的顺风车,我心里还是过意不去。给你钱显得生分,你肯定也不要,这样吧,我每个月给车加两次油,行不?”
刘某白了朋友一眼:“咱俩是哥们儿,反正我也得上下班,又不是专职接送你,难道我差这点油钱不成?你呀,别见外就是了!”
然而这之后的大半年,不管刘某怎么说,朋友硬是瞅准机会,坚持每月给车加两次油。
这天,刘某驾车行驶到县城,在他拐弯送朋友去纺织厂时,因一时疏忽,没能及时避让,不小心与一个骑电动车的老人撞在了一起,老人受伤了。
交警勘查完现场,认定刘某和骑车老人负同等责任。骑车老人住院治疗了20天,共花费6000余元。刘某与老人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老人治疗费、修车费等7500元。
事后,刘某到保险公司请求理赔,却遭到了拒绝。刘某据理力争,要求对方阐明拒赔理由。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问刘某:“师傅,你的车是否有人有偿搭乘?”
刘某实话实说:“我的车确实有朋友搭乘,但我并没有收费,只是朋友过意不去,每个月主动给我的车加两次油。”
“加油就是属于有偿,有偿搭车既改变了车辆的用途,也会导致危险程度的增加,这就是公司拒赔的理由!”工作人员理直气壮地做出解释,并拿出《保险法》,让刘某读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刘某看完,心里一下子没了底。他急忙去找律师咨询,问自己的车只是加带了一个人,咋就增加了危险程度?朋友每月给车加两次油,咋就改变了车辆的用途呢?保险公司因此拒赔,是合法的吗?律师点评:
本故事涉及了一个法律问题,即投保车辆关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认定和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如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故事中,尽管刘某朋友搭乘车辆并每月两次加油,但依法尚达不到有偿营运和保险标的危险增加的程度,故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是无任何理由的。顺便说一句,搭乘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都是存在一定风险的,如果事故中车内搭乘人受伤,作为车主,刘某依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发稿编辑:曹晴雯)
(题图:张恩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