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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

浅谈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

戴夏瑜+侯昱宇+李晓红��

摘要: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是学校和企业在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工作中共同发挥主体作用的教育模式。学校和企业之间的利益诉求之间的冲突,是这一人才培养模式的主要因素。本文主要以重庆地区为例,对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组织结构;第三方评价机构

一、 前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职业教育已经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现阶段,职业教育已经成为了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校企合作“雙主体”办学模式的构建,是对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体系进行优化的一种有效方式。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主要是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充分发挥企业的办学主体作用,通过“引企入校、引校入企”等方式,拓展校企合作育人的途径与方式,重点要使行业企业参与人才培养的全过程。

二、 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的现状

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的构建,可以让学校和企业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优势得到充分发挥,也可以对高职院校实习条件不足的问题进行有效解决。这一人才培养模式的应用,对学生实践能力的提升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以重庆地区的高职院校为例,重庆工商职业学院所构建的以“两基地、一中心”(九龙创意产业基地、嘉陵江创新创业基地和嘉陵江发展研究中心)为核心的“双主体”办学模式已经孵化出多个学生自出创业团队和多项发明专利授权。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构建的“双主体”办学模式与合作企业实施了教学资源共享、企业专业与学校双师型教师交叉任职、企业参与教育教学全过程、实施“订单式培养”等合作,形成了与企业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关系。可以说,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有着较为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 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一) 企业参与“双主体”办学模式的积极性的缺失

学校和企业之间的利益诉求之间的冲突,是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的实效性主要因素。创造利润是企业的主要目标。在校企合作机制难以对按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学校的自身利益进行有效融合的情况下,企业参与“双主体”办学模式的积极性自然会有所降低。

(二) 高职院校的自身因素

在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应用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工作以后,参与这一办学模式的企业与学校之间已经构建起了一种合作互惠的关系。但是从校企之间的合作现状来看,一些高职院校在教学活动中所采取的“一刀切”的管理模式会让企业在“双主体”办学模式中处于被动地位。“双主体”办学模式离不开强有力的人力资源、财政和物力支持,在高职院校自身实力相对有限的情况下,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中存在的一些实际问题也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四、 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的优化措施

(一) 对“双主体”办学模式下校企双方的责任与义务进行明确

对企业和学校在“双主体”办学模式下所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进行明确,可以让高职院校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得到有效满足。对企业的最大利益进行合理维护,是高职院校在“双主体”办学模式下所要承担的责任。在“双主体”办学模式构建以后,参与这一办学模式的企业可以对学校的一些优秀毕业生进行优先录用。为了密切企业与学校之间的联系,高职院校需要让企业参与到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过程之中,也需要让企业为学生的实训活动提供一定的指导。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保守企业机密和帮助企业培训新职工和基层管理人员也是高职院校在“双主体”办学模式下所要承担的责任。

在严格遵守学校人才培养规范的基础上,与高职院校共同构建高职教学资源库,是企业在参与“双主体”办学模式以后所要承担的义务。企业需要积极参与到高校的入学教育、实训实习和培训服务工作之中,也可以为学校提供一些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兼职教师,并将这部分教师纳入学校与企业进行双重管理。高职院校有权拒绝不适合学生实训实习的企业合作。

(二) 对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机制的组织结构进行优化

管理学中的“矩阵组织”在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的管理工作中的应用,是对这一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的组织机构进行优化的有效措施。“矩阵组织”的应用,可以让企业和高职院校从“双主体”办学模式中的具体环节入手,在细化分工的基础上,对以“工学结合”为核心的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模式和以“产教融合”为核心的高职院校办学模式进行融合。在“矩阵结构”应用于“双主体”办学模式以后,高职院校可以通过与企业共同组建“双主体”教育模式专家委员会的方式,对合作项目的项目预算和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等细节要素进行管理。

从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面临的实际情况来看,高职院校和合作企业之间可以联合推举一名执行经理,对“双主体”办学模式实际运营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调。例如在企业岗位课程建设活动中,项目执行经理可以指定一位企业岗位负责人作为项目小组的负责人,进而项目小组组建以后,帮助高职院校优化自身的课程体系。

(三) 对第三方评价机构的作用进行发挥

为了对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的质量进行强化,高职院校可以对第三方评价机构的作用进行发挥。例如针对一些与产品生产有关的校企合作项目,学校可以邀请质监部门对企业相关岗位的学生在培训前后的产品合格率等指标进行评价。行业协会也可以发挥出第三方评价机构的作用。

五、 结论

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对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体系的创新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对校企合作的质量和水平进行优化,可以让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得到有效提升。

参考文献:

[1] 边伟.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探讨[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16,3511:22-24.

[2] 曹爽.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中企校双方选择标准分析[J].中国市场,2017,03:183-184.

作者简介:戴夏瑜,侯昱宇,李晓红,重庆应用技术职业学院。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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