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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Seminar”教学法在法学本科教学中的应用研究

“Case+Seminar”教学法在法学本科教学中的应用研究

康雷闪 刘玉林

摘要:案例教学法与“习明纳”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逐渐融合,进而形成了“Case+Seminar”教学法。“Case+Seminar”教学法在学习模式上,变被动为主动,凸显学生的主体地位;在培养效果上,转变学生的“应试”心态,提升“应用”技能;在教学团队上,有利于引进实务专家,打造“专兼结合”的教学团队。“Case+Seminar”教学法符合哲学的认识论规律,能够综合提升学生的理论水准与实践能力;同时可以实现课堂翻转,彰显学生的主体地位与主体人格。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Seminar教学法;法学教育

一、 Case与Seminar教学法

所谓Case(案例)教学法,是指运用典型的案例,在学习中融入真实生活,使学习者可以像从业人员那样进行思考和行动的一种教学方法。1829年英国学者贝雷斯在法学教学中首次尝试运用案例教学法,1870年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朗德尔教授在法学教学中大力推广该方法,他秉承了独立思考和质疑批判的苏格拉底教学法精神,引导学生深入分析和推理判断案例中反映的法律问题,培养学生独立解决法律问题的基本素养。案例教学法逐渐演变成“哈佛模式”,成为该大学久负盛名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哈佛大学商学院的克里斯坦森教授也认为,案例采取叙述式的表现方式,鼓励学生能够参与其中,并可以为许多替代方案的构建和认识复杂模糊的现实世界提供资料——过程的和实证的材料——这是分析特殊情景所必需的。当今,英美法系国家已经将案例教学法作为最主要的教学方法。

Seminar,音译为“习明纳”,在18世纪著名的教育家弗兰克创建的师范学校中,最早产生此种教学法,其基本含义是小组讨论、研讨。1737年,在德国著名的哥延根大学,格斯纳学者创办哲学习明纳,从而在大学中引入了“习明纳”。在“习明纳”课程中,学生和教师可以自由地发表自己的意见,畅所欲言的进行讨论,从而在讨论和争辩中发现真理。因为这一制度存在诸多优势,而且政府也大力资助,其影响力日趋强大,在19世纪,其逐渐发展成为德国大学主要的一种教学方法。在法学高等教育中采用该教学法,让学生参与讨论和作报告,可以使学生独立科研能力得以增强,口头和笔头表述能力有所提高。美国教育界逐渐引入德国的“习明纳”教学法。1892年,针对“习明纳”教学法在美国大学中发挥的作用,哥伦比亚大学一位法学家曾经这样评论道:“‘习明纳是轮中之轴,是实际生活的中心,是大学创造力的主要源泉。恰当地运用这种教学方法,大学的宗旨才能实现。假如缺少这种教学方法,大学必然是不完整的。”近代德国大学的“习明纳”教学法,不仅对美国高等教育产生重大影响,而且对法国、英国、希腊、丹麦、日本等国家也影响深远。

现如今,案例教学法与“习明纳”教学法逐渐融合,进而形成了“Case+Seminar”教学法(案例式“习明纳”教学法),案例式“习明纳”课程呈现出逐渐增多的趋势,其不但可以使学生有机会接触到本专业的最新信息和前沿发展动态,而且可以培养学生浓厚的学习兴趣。总而言之,在我国法学高等教育中引入该教学法,意义深远。

二、 “Case+Seminar”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应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 教学方法:突破传统,实现教学方法的交叉与融合

在传统的法学教学中,往往采用单一的教学方法;然而,每种教学方法都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就案例教学法来讲,虽然可改善传统讲授式教模式下理论和实践分离的难题,但在某种程度上难以完成知识的系统化过程。而“习明纳”教学法与案例教学法的融合是运用案例引导学生系统探讨和研究所学学科中有价值的问题,恰好可有效的弥补案例教学法的不足,同时还可以给学生一个开放的学习空间。

(二) 学习模式:变被动为主动,凸显学生的主体地位

在“Case+Seminar”的教学模式下,学生要完成“Case+Seminar”规定的任务,必须化被动为主动,主动去读书、思考和研究问题,认真准备课堂的参与和展示。为了能在课堂上更好地展示自己,学生大量的工作要在课外完成;同时,在课堂上,学生成为课堂的主角,展示观点、交流观点、互相提问与回答,这一过程使学生自然而然地主动接受了知识。

(三) 培养效果:转变“应试”心态,提升“应用”技能

在传统的培养模式下,我国高校法学教学培养出来的学生,考前突击背书应付期末考试的能力很强,但这对于学生适应社会并无实益。“Case+Seminar”教学则可全方位提升学生的听、说、读、写这四项法学基本素养,为今后进行法学实践打较好的基础。

(四) 教学团队:引进实务专家,打造“专兼结合”的教学团队

在本课题实施时,拟聘请校外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实务人员参与到课堂的“Case+Seminar”中来,从实务的角度为学生答疑解惑,从而实现了专职教师的理论素养与兼职教师的实务技能的有机结合,进一步提升教学效果。

三、 “Case+Seminar”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的模式构建

(一) “Case+Seminar”教学法的“三阶段”运行模式

“Case+Seminar”课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初级、中级和高级,与之相对应,我国法学本科教育阶段应当设立三类“Case+Seminar”课程。第一,在大学一年级的时候,开设初级“Case+Seminar”课程,课程侧重于讨论和研究案情及相关法律关系,并着重学习学科的重要文献,研究文献作者的思想和方法。第二,在大學二年级和三年级的时候,开设的“Case+Seminar”课程应以研究问题为主。首先,教师需要根据课程内容指定案例;其次,学生根据自主选择的专题进行资料的搜集,并且准备发言提纲。第三,在大学四年级的时候,“Case+Seminar”课程应以研究最新社会问题和前沿理论问题为中心。该课程的设立旨在促进学生把握前沿问题,了解当前最新消息,为下一步深造奠定基础。endprint

具体内容可用表格归纳如下:

(二) 构建“Case+Seminar”教学法课堂模式

1. 教学任务的分阶段合理分配

在运用“Case+Seminar”教学法进行课堂教学时,可以分阶段来执行教学任务。详言之,课堂教学可以分成三个部分:一是课前准备,二是课堂教学,三是课后总结。在各个部分中,教师和学生都需要进行大量的工作。具体任务分配如下表所示:

2. 课堂教学时间的合理分配

“Case+Seminar”教学法课堂教学由六部分组成:(1)主持人介绍;(2)案例讲解及法律关系分析;(3)分组主题报告宣讲;(4)点评人评论;(5)参与者的提问与辩论;(6)教师总结、布置作业。以两个课时100分钟为例,对“Case+Seminar”教学法课堂教学时间分配及注意事项用下表列出:

四、 “Case+Seminar”教学法对于法学人才培养的意义

结合我国当前法学本科教育的特点,在法学本科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和习明纳教学,其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满足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的迫切要求,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在《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還不够深入,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因此,改革高等法学教学迫在眉睫。传统法学教育是典型的“三中心模式”——以教科书内容为中心、以课堂教学为中心、以教师讲授为中心,“Case+Seminar”教学法改变了这一传统模式,

使学生能够真正参与到课堂教学中来,全面提升学生的法学综合素养。

(二) 符合哲学的认识论规律,综合提升学生的理论水准与实践能力

实际上,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典型的情景教学,通过模拟现实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其所面向的是实践问题的解决,是一种典型的培养法官和律师的实务型职业培训教学方法;而“习明纳”教学法是一种研讨式的教学方法,通过研讨来提升理论水平,则更侧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和探索精神。“通过参加‘习明纳同学的前后对比,我们发现一年级学生的‘习明纳能够更好的提高学生的复合能力,尤其是写作能力和论证能力。”“习明纳”主题的设定以案例为中心,可以引发学生主动学习法学理论,思考、质疑理论和立法,这符合学生的学习规律,听、说、读、写这四种基本能力可以得到全面锻炼,最终,学生可以掌握理论并形成初步的职业能力。

(三) 实现课堂翻转,彰显学生的主体地位与主体人格

单一的案例教学法可以把复杂多变并且丰富多样的教学过程简化成特殊的现象认识和技能训练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学生的独特个性和人本意蕴被忽视了,教学信息流动具有明显的单行性。但是,“案例式习明纳”教学法在对典型案例进行充分研究的基础上,让学生自由论证和自由讨论案例,这一方面可以让学生经受“法律诊所”的实践,另一方面可以彰显学生的主体人格和主体地位。

参考文献:

[1]陈潭,程瑛.Seminar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及其课堂教学模型构建.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04年第4期.

[2]雷安军.Seminar源流及对当前法学教育的意义.福建论坛,2007年第2期.

[3]徐乃斌,潘俊武.重塑中国法学教学模式的切入点——从小型研讨课做起.法学教育研究,2010年第2期.

[4]王林义,杜智萍.德国习明纳与现代大学教学.外国教育研究,2006年第7期.

[5]相较于其他模式,学生更喜欢参加他们自己主导的研讨会(studentledseminars).SeeGbolahanGbadamosi, Shouldwebotherimprovingstudents attendanceatseminars?InnovationsinEducationandTeachingInternational,2015,(2),p.196-206.

[6]孙振江,刘家昆.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实习教学环节的改革.教育教学论坛,2013年第9期.

[7]Birol, Gülnur; Han, Andrea; Welsh, Ashley; Fox, Joanne, ImpactofaFirstYearSeminarinScienceonStudentWritingandArgumentation, JournalofCollegeScienceTeaching,2013,(5),p.82-91.

[8]方金华.论案例与Seminar在法学本科教学中的结合.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1期.

作者简介:

康雷闪,刘玉林,讲师,中国石油大学。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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