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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高中历史备课资料爰书新探

拓展高中历史备课资料爰书新探

晓伟��

摘要:本文在讨论“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书中关于爰书问题的基础上,联系睡虎地秦简中的爰书,对秦汉爰书在内容表现形式和功能上做了比较,从而得出结论,汉爰书在继承秦爰书的基础上,在各个方面都有所发展与扩大。

关键词:爰书;秦汉;比较

1972年到1976年间,甘肃省居延考古队在额济纳河流域对汉代居延、肩水两都尉的烽燧遗址进行了考查和发掘,新发现了一大批汉简。其中在居延甲渠候官遗址坞内房屋(F22)中发现了36枚木简组成的一份完整的治狱文书,即“建武三年十二月候粟君所責寇恩事”册书。关于这册书,各位前辈学者已经做了诸多的考证和论述,但不免有偏漏之处。其中关于“爰书”,大多数学者仅仅是做横向的研究,从其含义、种类、用途等方面展开讨论,而忽略了秦汉爰书实际上是一个一脉相承的发展演变的过程,所以对爰书的考查也应该在不同时期探讨其不同的表现形式。所以本文拟从“建武三年十二月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书出发,联系睡虎地秦简中关于爰书的内容,对爰书做进一步的考证。

关于“建武三年十二月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书,本身是由五部分组成这一点上,看法是完全一致的,其五部分内容如下:

A. 从EPF22·1到EPF22·20的二十支简,即建武三年十二月癸丑朔乙卯(十二月三日)都乡啬夫宫首次验问寇恩的供词笔录。

B. 从EPF22·21到EPF22·28的八支简,即建武三年十二月癸丑朔戊辰(十二月十六日)都乡啬夫宫再次验问寇恩的供词笔录。

C. 从EPF22·29到EPF22·32的四支简,即建武三年十二月癸丑朔辛未(十二月十九日)都乡啬夫宫呈报居延县廷的文书。

D. 从EPF22·33一支简,尾题简“右爰书”。

E. 是EPF22·34和EPF22·35这两支简,即建武三年十二月癸丑朔己卯(十二月二十七日)居延县廷移甲渠候官文。

关于这五部分的排列顺序,各位先生则明显的分为两派,造成分歧的根源在于D部分尾题简的“右爰书”的排列位置,大庭脩、徐苹芳、籾山明等认为D部分应该放在B部分之后,也就是说A、B部分是爰书,而C部分不是爰书。另一种观点为整理小组、高敏、俞伟超等认为D部分应放在C部分之后,也就是说A、B、C三部分都是爰书。我对以上两种观点予以研究考虑,认为应该将D部分位于C部分之后,即A、B、C三部分都是爰书。

持前一种观点的先生中,大庭脩先生是从这宏观上论述其根据的,而籾山明先生是从微观上予以论证的。大庭脩认为E部分不能作为单独的文书,因为在汉代,文书的开头部分必须载有年号,没有从月份开始书写的。而E部分是从月份开始书写的,所以不能作为单独的文书存在,只能与载有年号的C部分合在一起才有意义,才能构成完整的文书,所以D部分不能插在一个文书的中间部分。关于这种观点我是存在疑问的,我的理由是大庭脩先生作出以上论断的前提条件是假设C部分文书是一份独立的文书,而实际上C部分并不是一份独立的文书,C部分是将A、B两个文书作为前提条件而论述的,与A、B两份文书是紧密相连的一份文书。大庭脩先生自己也承认事实上A、B、C、D这四部分是作为一个完整的文书转呈给县廷的,其之所以说C部分是一份独立的文书,也是为了说明C、E两部分文书关系的权宜之计。但是既然C部分是在A、B两个文书的基础上形成的,就不能为了说明C与E的关系而随便拆开。所以我认为大庭脩先生论述其观点的前提条件是不成立的。这也就是我不赞成将D部分放在B部分之后的一个理由。另外籾山明先生也赞同D部分位于B部分之后,他是在赞成大庭脩先生的论述依据的基础上又从册书C部分中有爰书字样的个别字句出发展开讨论,对大庭脩的观点加以考证,予以补充的。

第三十支简中“愿诣乡爰书是正”中的“爰书”显然是指甲渠候官粟君不服都乡啬夫宫的判决结果而上诉府坚持其最初的上诉之辞。第三十二支简中“爰书自证”中的“爰书”是被告寇恩的自辩性的口供记录,籾山明先生认为此处的爰书应该是仅代指B部分戊辰爰书,而不包括乙卯爰书。我认为既然是被告的辩解之辞,就应该全面,所以我认为此处的爰书应是代指乙卯爰书和戊辰爰书两部分。第三十二支简中的“写移爰书”应该是指乙卯爰书和戊辰爰书。

在主张将D部分置于C部分之后的论作中,唯一论述了根据的是初师宾与萧亢达联名发表的文章。文章是根据发掘时简的外在条件作出判断的,其理由是D部分简与E部分简外形相似,第三十三简有被虫咬的痕迹,而三十一、三十二、三十四支简也有被虫咬过的痕迹。由此作出判断,D部分简应该在E部分简之上。根据出土时简的自身情况作出判断,带有一定的武断性,简是否被虫咬是一个很偶然的情况,并不是恒定的,但是这还是具有一定的说服力,也为我们作出判断提供了一定的根据。

经过以上的分析,我还是比较倾向于将D部分简放在C部分简之后,A、B、C、三部分都是爰书。我的见解是将这四部分看作是一份完整的不可以因为某种论述需要而分割的文书,E部分简是接叙以上四部分。就两汉爰书的性质而言,继承秦制,依旧是具有证明性质的文书,但是使用范围有所扩大,已经不单单局限于司法领域,还涉及秋射爰书、戍卒病死爰书、贳卖(买)衣财物爰书、另外吏卒相牵证任爰书,还有一些名目不详的爰书等。

参考文献:

[1]徐富昌.睡虎地秦简研究[M].台北:文史哲出版社,1993.

[2]司马迁.史记·酷吏·张汤传[M].北京:中华书局,2013.

[3](日)大庭脩 .爰书考.居延新出《候粟君所责寇恩事》册书—爰书补考(收入《秦汉法制史研究》)[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

作者简介:晓伟,河北省唐山市开滦一中。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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